第 2 條
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
- 一、國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
- 二、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
- 三、國立大學附設(屬)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第 5 條
學校應調查校內有特殊教育及專業服務需求之學生,依據學生之能力及需求,結合校內人力、學術機構、社區、衛生醫療、社會福利及志工等資源,擬具特殊教育方案,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報校長核定。
第 6 條
特殊教育方案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依據。
- 二、目的。
- 三、實施對象及其特殊教育與專業服務需求評估說明。
- 四、前款特殊教育與專業服務之辦理方式及內容,包括課程、教學、輔導及服務內容。
- 五、師資、人力資源及行政支持。
- 六、空間及環境規劃。
- 七、辦理期程。
- 八、經費概算及來源。
- 九、預期效益。
第 8 條
- 1學校於辦理特殊教育方案期間,應規劃專屬之服務空間,並指派教師專責辦理及聯繫校內、外與特殊教育方案有關之各項事務。
- 2學校應就執行特殊教育方案教師之需要,提供行政、教學、輔導及評量之支援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