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保險費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本保險保險費之審議。
- 二、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定一定年齡之審議。
- 三、本保險保險金額之審議。
- 四、本保險給付責任、給付範圍、各項給付項目內容及給付金額之審議。
- 五、本保險醫療保險金起賠金額及給付限額之審議。
- 六、本保險事務費之審議。
- 七、本保險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第 3 條
- 1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指派之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各一人。
-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二人至三人。
- 三、家長代表一人至二人。
- 四、學生代表一人。
- 五、精算、財務、保險、法律及醫學專業人士五人至七人。
- 2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 3本會委員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或異動時,其補聘(派)兼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 4本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