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 1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及用途如下:
- 一、學費:指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用以支付學校教學、訓輔、人事、設備、校舍修建所需之費用。
- 二、雜費:指與教學活動間接相關,用以支付行政、業務、其他雜支所需之費用。
- 三、代收代付費(使用費):指學生使用特殊設備、設施之費用及保證金,項目如下:
- (一)重補修費。
- (二)實習實驗費。
- (三)電腦使用費。
- (四)宿舍費。
- (五)課業輔導費。
- (六)其他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 四、代辦費:學校代為辦理學生相關事務之費用,項目如下:
- (一)團體保險費。
- (二)家長會費。
- (三)健康檢查費。
- (四)班級費。
- (五)游泳池水電及維護費。
- (六)蒸飯費。
- (七)書籍費。
- (八)交通車費。
- (九)冷氣使用及維護費。
- (十)其他代辦費。
- 2學校依前項第三款規定收取保證金者,應明定其退還或不予退還之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並公告之。
- 3第一項第三款代收代付費(使用費),除前項應予退還之保證金外,其賸餘款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
第 3 條
- 1前條第一項各款費用,其數額訂定方式如下:
- 一、學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於每學年度開始前公告之。
- 二、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用途訂定,於每學年度開始前公告之。
- 三、代辦費:除各該主管機關公告之收費項目外,由各學校經家長會、學生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出席之會議通過,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各目所列各類費用,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並由學校於收費前公告之。
- 2前項第三款會議之組織及運作章則,由學校擬訂,並經校務會議通過;代辦費收取會議,任一性別成員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家長及學生代表合計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並視需要納入不同家庭社經背景之家長及學生代表。開會時,家長及學生代表實際出席人數,不得少於會議出席總人數二分之一。
- 3學校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前一學年度各項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並應於招生簡章載明學校資訊網路網址;其當學年度收費項目及數額調整者,應即時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
- 4第一項第三款會議紀錄、費用收據及相關資料,均應依規定年限保存備查,其收支情形,並應於學校資訊網路公告。
第 5 條
- 1前條附表所定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 一、學生未婚者:
- (一)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 (二)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 一、學生未婚者:
- 2前項第一款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綜合所得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免列計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綜合所得。
- 3第一項家庭年所得總額,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最近一年度資料為準,由學校將學生申請之相關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經中央主管機關彙總送該中心查調後,將查調結果轉知各校。
- 4學生對前項查調結果有疑義者,得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複查,並將複查結果送學校,由學校審定之。
- 5學生於第一學期註冊時,得持最新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送請學校審定之,不受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第 8 條
- 1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退還學生所繳費用:
- 一、學費、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 (一)註冊後開學日前者,全數退還。
- (二)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 (三)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 (四)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 二、代辦費:依收取費用之項目性質及使用情形處理。
- 一、學費、雜費及代收代付費(使用費):
- 2學校依前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