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多元入學,指下列方式: 一、免試入學:提供學生依性向、興趣、能力、志願、特殊才能或競賽成 績優異等方式,直升入學或於免試就學區內之高級中等學校入學。 二、甄選入學:提供具有音樂、美術、舞蹈、戲劇、體育、科學之特殊性 向或才能之各類學生入學。 三、申請入學:提供對有特色之學校或科別具有興趣之學生,直升入學或 於招生區內之高級中等學校入學。 四、登記分發入學:提供學生非經由前三款或其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之方式入學者,依其志願分發入學。 各高級中等學校應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免試入學;並得視需要依前項第 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招生入學。
第 4 條
免試入學之入學模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登記模式: (一)國民中學學生依其所屬免試就學區,辦理登記入學。 (二)各高級中等學校不得訂定登記條件。 (三)學生登記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按其志願序採抽籤等方式辦理入學 。 二、國民中學薦送模式: (一)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各國民中學薦送學生之共通性原則。 (二)免試就學區內各高級中等學校應訂定共通性原則,依各免試就學區 內各國民中學畢業班數或人數,提供各國民中學薦送免試入學名額 ;並不得自行或要求國民中學訂定薦送條件,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各國民中學應依第一目原則規定,參酌社區關聯、性向探索、學生 志願次序或在學各項學習表現等項目,薦送學生。 (四)學生申請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各國民中學得採計在校學習表現或 辦理抽籤等方式,決定薦送人選。 三、學生申請模式: (一)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各類科得提供部分或全部招生名額,供國民中 學學生申請免試入學。 (二)高級中學體育班、科學班、實驗班、藝術才能班、職業學校各類科 得提供申請免試入學名額,供具特殊才能或競賽成績優異之學生免 試入學。 (三)各高級中等學校不得訂定申請條件。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國民中學學生依高級中等學校訂定之時程,依性向及興趣向各免試 就學區之免試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 (五)高級中等學校採書面審查方式審核申請名單,並決定錄取學生名額 。 (六)學生申請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各高級中等學校得訂定比序條件及 條件相同時之錄取方式。 各免試就學區內高級中等學校,就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入學模式,應採取 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採單一志願學校或科別者: (一)由各高級中等學校依簡章比序排列學生正取、備取者;正取者報到 後不足額時,由備取者依序報到。 (二)各高級中等學校依簡章比序原則排列序號,由學生至現場依序號就 高級中等學校或科別選擇其一報到,直至該校或科別額滿為止。 (三)前二目得視情況採全區統一或由學校個別辦理。 二、採二志願以上學校或科別者:由高級中等學校依簡章比序結果,統一 辦理分發。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入學模式,有採計國民中學在校學習表現之必 要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督導高級中等學校訂定適當之採計方式。
第 5 條
各種入學方式,除免試入學外,應參採當年度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 全國試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試務委員會)辦理之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 力測驗(以下簡稱基本學力測驗)分數,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甄選入學: (一)得以基本學力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 驗分數納入甄選總分,其權重不得逾甄選總分之百分之五十。 (二)應配合招生之科、班性質參採學生在校藝術與人文、健康與體育、 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表現、日常生活表現或其他才能等,並得視實際 需要辦理表演或術科測驗。 (三)不得採計在校學科成績。但以科學之特殊性向或才能入學者,不在 此限。 (四)音樂班、美術班、舞蹈班、戲劇班、體育班、科學班、各單類科高 級中學及職業學校海事、水產、護理、藝術、農業類科等經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准設立之班、科、校,得跨區聯合辦理招生,學生應 就單一學校或跨區聯合甄選入學委員會擇一報名。 二、申請入學: (一)以基本學力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及自然五科分數作為報 名資格條件,另得選擇一科或二科加權計分。 (二)應以寫作測驗分數作為報名資格條件或加分條件。 (三)應參採日常生活表現或特殊事蹟等,並採書面審查,不得再辦理任 何形式之測驗。 (四)學生應向報考時就讀或畢業之國民中學學籍所在地招生區聯合申請 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其申請校數,以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各一所 為限。 (五)學生依前目規定申請之校數,各招生區得視實際需要,報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定後酌予增加。 三、登記分發入學: (一)以基本學力測驗之國文、數學、英語、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 分數作為分發依據,不得另行加權計分。 (二)學生參加登記分發入學,總分相同時之比序為寫作測驗、國文、數 學、英語、社會及自然。 (三)學生應於報名參加基本學力測驗時,選擇登記分發區;擬變更登記 分發區者,應於基本學力測驗辦理前,向全國試務委員會提出申請 。
第 7 條
各種入學方式之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範圍及數量,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實際需要擬訂,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公告實 施。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定前,得邀集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國民中學與高級中等學校代表及學者專家共同協商。
第 8 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辦理多元入學招生事宜,得與五年制專科學校成立全國高 中職及五專多元入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招生委員會),由第九條第一 項各種入學委員會遴派委員組成,統合、協調並監督全國各種招生事宜。
第 9 條
各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為辦理第三條之入學招生事宜,除私立高級中等學 校得自行決定採單獨招生方式外,各校應聯合成立各區免試入學委員會、 甄選入學委員會、申請入學委員會及登記分發入學委員會;各區應聯合成 立全國免試入學委員會;必要時,甄選入學、原住民地區學校及產業特殊 需求類科得跨區聯合辦理招生。 各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之各種入學委員會委員,由區內該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教務主任、國民中學校長、教師及家長代表組成 ,其中國民中學校長、教師及家長代表人數,不得超過委員全體人數之十 分之一,且國民中學校長代表人數不得少於教師及家長代表人數之總和。 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之校數低於十五校,無法依前項規定組成入學委員會 者,得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調整入學委員會委員人數及組成。
第 11 條
各高級中等學校應單獨成立學校招生委員會,規劃辦理各種招生事宜,並 將招生名額、資格條件等相關資料送請各免試就學區或招生區各種入學委 員會審查及彙整,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載明於招生簡章並公告。
第 14 條
各種入學方式辦理時間如下: 一、免試入學,應於基本學力測驗前辦理及放榜。 二、甄選入學及申請入學,應於基本學力測驗成績公布後辦理及放榜。 三、登記分發入學,應於甄選入學、申請入學放榜後辦理,至遲應於八月 二十日前放榜。
第 15 條
各種入學方式之招生名額比率如下: 一、免試入學: (一)各免試就學區之免試入學總名額:占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六十五 以上。 (二)各免試就學區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總名額:占該區公立高級中等學校 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六十五以上。 (三)各免試就學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總名額:占該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七十以上。 (四)免試就學區有特殊情形無法達到第二目所定比率,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向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經中央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受第二目規定之限制;其仍應符合第 一目規定。 二、申請入學及甄選入學: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招生名額辦理。 三、登記分發入學:依核定招生名額,扣除免試入學、甄選入學及申請入 學名額後之名額。 前項免試入學錄取後有餘額時,應納入作為申請入學、甄選入學或登記分 發入學之名額。 第一項申請入學或甄選入學錄取後有餘額時,應納入作為登記分發入學之 名額。
第 18 條
本辦法所定各種委員會之委員,其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 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該次招生入學之考生時,應自行 迴避。 前項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而未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 虞者,利害關係人得申請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