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本辦法所稱實習課程,指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規定由教育部部定及學校自定,包括實驗、實務之專業實習課程。
- 2前項實習課程,應依群、科、學程屬性、產業發展趨勢、學校特色及學生就業準備與專業預備,規劃實習之科目。
第 5 條
實習課程得依其實施場所,分為下列三種方式進行:
- 一、校內實習:學生於學期中,在校內實習工場、專科教室、實驗室或其他相關實習場所(以下簡稱校內實習場所)實習。
- 二、校外實習:學生於學期中,每學期以六星期為限,在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實習。
- 三、校內併校外實習:學生於學期中,在校內實習場所及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實習。
第 7 條
- 1學校校內實習課程,應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規定,並得考量教學設備、安全及空間等因素,實施分組教學。
- 2前項分組教學,每班以二組為限;每組至少十二人,但情形特殊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每組人數,不在此限。
- 3學校實施校內實習課程時,得辦理校外職場參觀,強化學生對職場之了解。
第 8 條
- 1學校辦理校外實習前,應組成小組,對校外實習合作機構進行評估,作成評估報告,並擬訂合作契約草案。
- 2前項評估報告之內容,應包括設施與設備符合第六條規定,及工作內涵與實習技能項目之相關性。
- 3第一項合作契約草案內容,應包括實習起迄期間、每日實習時段、實習內容、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住宿或交通安排及其他學生與校外實習合作機構之權利義務。
第 9 條
校外實習合作機構經依前條規定評估通過者,學校應擬訂校外實習計畫,連同前條評估報告及合作契約草案提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通過;其計畫之內容如下:
- 一、實習科別、年級、科目及學生數。
- 二、校外實習起迄期間及每日實習時段。
- 三、校外實習之技能項目與該科目教學綱要之對照表。
- 四、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對學生之輔導、師資、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住宿或交通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