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 1學校主管機關應就學校辦理實習課程及實施場所,依下列評量項目,進行績效評量(以下簡稱本評量):
- 一、實習課程整體規劃。
- 二、實習課程實施、輔導及獎勵措施。
- 三、實習課程經費之編列及執行。
- 四、實習課程師資之專業能力及職場經驗。
- 五、業界專家協同教學實施成效。
- 六、實習課程教材選用及編撰。
- 七、實習課程場地、設施與設備之設置、使用及維護。
- 八、學生參與實習課程人數。
- 九、校外實習合作機構之遴選及考核。
- 十、校外實習學生之教學及輔導。
- 十一、校外實習合作機構長期留用學生占學生參與校外實習人數比率。
- 十二、前次評量結果改進情形。
- 十三、其他特色發展及優良績效。
- 2前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規定,於未辦理校外實習或校內併校外實習之學校,不適用之;第十二款規定,於第一次接受評量之學校,亦同。
第 5 條
- 1學校主管機關得將本評量納入學校校務評鑑,依校務評鑑程序規定辦理,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量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定期辦理評量。
- 2前項受託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 一、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且設立宗旨與教育相關之法人或團體。
- 二、有專業客觀之評量實施能力,包括足夠之評量領域學者專家、完善之評量委員遴選與培訓制度、足夠之專(兼)任行政人員,及健全之組織與會計制度。
- 3本評量應以書面審查及實地訪視方式辦理。
第 6 條
- 1受託機構應依下列原則及程序實施本評量:
- 一、組成評量小組,統籌整體評量事宜。
- 二、訂定評量實施計畫,包括評量項目、基準(指標)、程序、結果、申復、申訴、評量委員資格、講習、倫理、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經評量小組通過及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於辦理評量六個月前公告之。
- 三、評量實施前,應辦理評量說明會,向受評量之學校詳細說明。
- 四、評量實施前,應辦理評量委員評量說明會。
- 五、評量結束後,應於三個月內完成評量報告初稿,並經評量小組通過後,送達各受評量學校。
- 六、對評量報告初稿不服之受評量學校,於評量報告初稿送達後十四日內,得向受託機構提出申復;受託機構應自受理申復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申復審查。申復有理由者,受託機構應請評量小組修正評量報告初稿;申復無理由者,維持評量報告初稿,並完成評量報告書及評量結果。
- 七、評量報告書及評量結果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並送達受評量學校。
- 八、對評量報告書及評量結果不服之受評量學校,於評量報告書及評量結果送達後十四日內,得向學校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各該學校主管機關應自受理申訴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申訴審查。申訴有理由者,應請受託機構轉知評量小組修正評量報告書及評量結果,經各該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
- 九、參與評量相關人員對評量工作所獲取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不得公開。
- 2前項第二款評量委員,由受託機構遴聘,其組成應包括學者專家、教師團體、家長團體、學校及機關代表;其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