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專業及技術教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取得與其應聘科別相關之下列資格之一,並具有性質相關專業或技術之業界實際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 (一)乙級以上技術士證。
-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以上及格。
- (三)與前目相當之考試及格。
- 二、依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取得與應聘科別性質相關之職業訓練師資格,並於職業訓練中心從事訓練工作三年以上。
- 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取得與其應聘科別相關之下列資格之一,並具有性質相關專業或技術之業界實際工作經驗五年以上者:
- (一)甲級技術士證。
-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以上及格。
- (三)與前目相當之考試及格。
- 四、曾從事與應聘科別性質相關專業或技術之業界實際工作經驗六年以上,具有特殊造詣或成就。
-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取得與其應聘科別相關之下列資格之一,並具有性質相關專業或技術之業界實際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 2具有前項各款資格者,其歸屬之類、群、科及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 條
- 1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聘請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準用教師聘任程序,就符合前條規定資格者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其未取得專業及技術教師證書者,學校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
- 二、符合前條資格之證明文件。
- 三、預定任教之特殊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及任課節數。
- 四、公開甄選程序資料。
- 五、學校教師員額編制表。
- 2前項第二款證明文件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請求其協助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