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 1
    依規定修畢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之課程,並取得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者,具幼兒園助理教保員資格。
  • 2
    前項所稱高級中等學校幼兒保育相關學程、科,指高級中等學校依職業學校法、職業學校家政群科課程綱要及職業學校家政群科課程設備基準、綜合高級中學課程綱要等相關規定,報各主管機關核准開設之幼兒保育科或幼兒保育學程,或依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學程設立變更停辦辦法設立之家政群幼兒保育學程或幼兒保育科。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