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職業技能訓練學分之採計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訓練時數每達七十二小時,始得採計為一學分。
- 二、學分數之計算方式如下:
- (一)輪調式建教合作:以三個月一期為原則,三學年共六期;每期採計四學分,總計以二十四學分為限。
- (二)階梯式建教合作:於三年級全年實施,總計以十六學分為限。
- (三)實習式建教合作:每學期以二學分為限。
-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依主管機關核定之學分數辦理。
- 2前項職業技能訓練學分之採計,不得超過應修畢業學分數之六分之一。但情形特殊,經報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採計至應修畢業學分數三十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