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教科用書審定及修訂費收費數額如下:
  • 一、普通型學校:
    • (一)審定:每冊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 (二)修訂:每冊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 二、技術型學校、綜合型學校、單科型學校:
    • (一)審定:每冊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 (二)修訂:每冊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