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邀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產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產業界與學校代表及學者專家召開會議,考量國家人才培育政策、社會經濟發展需求、區域教育資源分布等面向,作為各該主管機關審查學校群、科、學程設立、變更或停辦之依據。
第 4 條
學校申請設立、變更或停辦科、學程前,應考量下列條件:
- 一、社區資源及地方產業需求。
- 二、學校發展特色。
- 三、招生情況及學生進路。
- 四、學校軟硬體教學設備及設施。
- 五、師資專長及來源。
- 六、其他辦學資源、條件。
第 5 條
- 1學校申請設立科、學程,應擬具設立計畫書,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後,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屬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已規定之科、學程者:
- (一)應於預定辦理學年度前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二)各該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後二個月內將審查結果通知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二、非屬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已規定之科、學程者:
- (一)應於預定辦理學年度前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二)各該主管機關應邀集學者專家、學校代表及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與師資培育中央主管機關代表審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於受理申請後三個月內,將審查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三)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審查結果通知學校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一、屬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已規定之科、學程者:
- 2各該主管機關於審查前項各款申請案時,得至學校實地訪視。
第 6 條
前條第一項設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計畫緣起。
- 二、社區資源及地方產業需求。
- 三、學校現況、特色及願景。
- 四、學生來源及未來進路發展。
- 五、教師專長與來源及未來進修計畫。
- 六、課程規劃或班數之調整。
- 七、設備及設施之規劃。
- 八、設立期程及應辦理事項。
- 九、經費概算及預期效益。
- 十、其他相關措施。
第 7 條
學校申請變更科、學程,應擬具變更計畫書,其變更後之科、學程屬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已規定者,準用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其變更後之科、學程非屬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已規定者,準用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第 8 條
前條變更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計畫緣起。
- 二、社區資源及地方產業需求。
- 三、學校現況、特色、願景及問題分析。
- 四、學生來源、未來進路發展或安置。
- 五、教師專長與來源、未來進修計畫及教職員權益之處理。
- 六、課程規劃或班數之調整。
- 七、設備及設施之規劃或處理。
- 八、變更期程及應辦理事項。
- 九、經費概算及預期效益。
- 十、其他相關措施。
第 9 條
- 1學校停辦科、學程,應擬具停辦計畫書,準用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 2前項停辦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一、計畫緣起。
- 二、社區資源及地方產業需求。
- 三、學校現況及問題分析。
- 四、學生之安置。
- 五、教職員權益之處理。
- 六、課程規劃或班數之調整。
- 七、設備及設施之處理。
- 八、停辦期程及應辦理事項。
- 九、預期效益。
- 十、其他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