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採認:指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就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學歷之認定。
- 二、驗證:指申請人持國外學校學歷證書、成績證明等證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申請證明文件為真。
- 三、查證:指學校函請駐外館處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對學校認可情形及其入學資格、修業期間等事項。
第 3 條
- 1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始得採認:
- 一、畢(肄)業學校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所認可。
- 二、修業期間、修習課程,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 2前項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間,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 3第一項修業期間,學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
- 4符合特殊教育法所定身心障礙者,其修業期間之認定,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學校學制之規定及實際狀況,予以酌減。
第 5 條
- 1申請人得檢具下列文件,向學校申請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 一、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 二、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免附。
- 三、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 2前項第一款文件之驗證,得以受理學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代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