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稱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不適用本法第五十六條免學費之規定者,指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六項規定,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辦理單獨招生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所招收之學生。但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六項但書所定名額免試入學之學生,不包括在內。
第 7 條
- 1高級中等學校依課程進度,分年級實施教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二十五人至四十五人為限。但情形特殊,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 2高級中等學校新開辦第一年,不得招收二年級以上學生,第二年不得招收三年級學生。
第 6 條
第 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