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指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

第 3 條

  • 1
    進修學校設校務處,置校務主任一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 2
    前項校務處得設教務、教學、註冊、學生事務、生活輔導、衛生等組,其設置標準如下:
    • 一、九班以下,設二組。
    • 二、十班至十五班,設四組。
    • 三、十六班以上,設五組。

第 4 條

  • 1
    進修學校除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置校長及校務主任外,其餘員額編制規定如下:
    • 一、教師:每班置教師二人。
    • 二、輔導教師:十五班以下置一人;十六班至三十一班置二人;三十二班至四十七班置三人;四十八班以上置四人。
    • 三、軍訓教官:依各該相關規定配置。
    • 四、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
    • 五、幹事:九班以下至多三人;十班至十五班至多五人;十六班以上至多八人。
  • 2
    前項第一款教師、第二款輔導教師及第四款組長,得由原屬學校專任教師兼任;第三款軍訓教官,得由原屬學校軍訓教官兼任;第五款幹事,得由原屬學校職員兼任。
  • 3
    進修學校有關就業實習、總務、人事、會計等業務,得由校長指派原屬學校相關人員兼辦之。
  • 4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 5 條

  • 1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組長,由專任教師或原屬學校專任教師兼任。
  • 2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幹事,由校長指派原屬學校現職人員兼任,或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進用之。但本標準施行前原依臺灣省公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高級進修補習學校自給自足班實施要點規定設置之約僱幹事,得繼續留任至離職為止。

第 6 條

進修學校每班置導師一人,由專任教師或原屬學校專任教師兼任。

第 7 條

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