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高級中等進修學校,係指國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及教育部核准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

第 3 條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之收費項目,包括學費、雜費、實習(驗)費,電腦設備維護管理費及代收代辦費。

第 4 條

  • 1
    國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每學期各類科學費、雜費之收取,按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每週授課時數占同級同類高級中等學校授課時數之比率,比照同級同類學校之收費規定計算。
  • 2
    私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每學期之學費、雜費,其收費規定如下:
    • 一、學費:以教師鐘點費及兼(專)職人員薪俸、津貼之成本總額,除以每校九班,每班三十名學生計算之費用為上限,並不得低於同級同類學校收費規定之下限。
    • 二、雜費:按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每週授課時數占同級同類高級中等學校授課時數之比率,比照同級同類學校之收費規定計算。
    • 三、第一款兼職工作人員之薪俸、津貼,以校長一人、校務主任一人、科主任二人、組長三人、技工(工友)一人、導師九人、兼任主任三人、兼任佐理員三人及約聘幹事二人之必要成本計算之。

第 5 條

  • 1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學生修習實習(驗)課程者,按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每週授課時數占高級職業學校授課時數之比率,比照高級職業學校各類科之收費規定加收實習(驗)費。
  • 2
    前項學生修習計算機概論或相關課程者,比照同級同類學校之收費規定加收電腦設備維護管理費。
  • 3
    第一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 6 條

高級中等進修學校代收代辦費,比照同級同類學校之收費規定收費。

第 7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單獨設立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依同級同類學校之收費規定收費。

第 8 條

本標準施行前已在學者,其收費依原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標準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