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建教合作,指高級職業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 就已辦理之職業 類科或學程,與政府機關或合法立案、性質相關之事業機構、民間團體、 學術研究機構等 (以下簡稱建教合作機構) 合作,辦理與學校教育目標有 關事項。 參與建教合作之學生,在建教合作機構稱為技術生。
第 3 條
建教合作應由學校向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 之。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聘請建教合作專家學者、業界代表及學校代表等組成 建教合作審議委員會,審核學校所提報之申請案﹔並得視業務需要,於核 定前組成專家小組,辦理建教合作機構現場評估。 前項建教合作機構審核評估作業之相關規定,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4 條
學校於核准辦理建教合作後,應與建教合作機構簽訂建教合作契約書,其 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教合作計畫名稱與內容。 二、計畫經費與時程。 三、技術生之訓練計畫與訓練契約。 四、技術生在建教合作機構之輔導。 五、建教合作協調會議之運作與協調事項。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 6 條
技術生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請求解除訓練契約或非自願性被停止或解除訓練 契約,學校或建教合作機構應提請建教合作教育協調會議協商解決。 前項會議由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各指定代表組成,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 其組成及運作之規定,由學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