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以下簡稱本分院)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院長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第 3 條

本分院設下列部、中心、科、室:
  • 一、內科部,分九科辦事。
  • 二、外科部,分六科辦事。
  • 三、急重症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 四、護理部。
  • 五、癌症防治中心。
  • 六、骨科。
  • 七、婦產科。
  • 八、小兒科。
  • 九、心身醫學科。
  • 十、放射診斷科。
  • 十一、家庭及社區醫學科。
  • 十二、眼科。
  • 十三、耳鼻喉科。
  • 十四、麻醉科。
  • 十五、口腔醫學科。
  • 十六、病理檢驗科。
  • 十七、復健科。
  • 十八、皮膚科。
  • 十九、放射腫瘤科。
  • 二十、核子醫學科。
  • 二十一、傳統醫學科。
  • 二十二、藥劑科。
  • 二十三、營養科。
  • 二十四、醫務企管室。
  • 二十五、社會工作室。
  • 二十六、職業安全衛生室。
  • 二十七、秘書室。
  • 二十八、人事室。
  • 二十九、政風室。
  • 三十、主計室。

第 4 條

內科部掌理事項如下:
  • 一、內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 二、內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內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四、其他有關內科醫療事項。

第 5 條

外科部掌理事項如下:
  • 一、外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 二、外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外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四、其他有關外科醫療事項。

第 6 條

急重症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 一、急重症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 二、急重症醫學、災難醫學、創傷醫學與到院前醫療之服務、教學、研究及訓練。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急重症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四、其他有關急重症醫學醫療事項。

第 7 條

護理部掌理事項如下:
  • 一、門診、急診及住院病人護理業務。
  • 二、護理人員教學、研究及訓練。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護理之教學相關業務。
  • 四、其他有關護理事項。

第 8 條

癌症防治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 一、各項癌症防治業務之推動、稽核及病歷審查。
  • 二、整合各種癌症之診療、教學、研究及訓練。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癌症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四、其他有關癌症防治事項。

第 9 條

骨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骨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 二、骨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骨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四、其他有關骨科醫療事項。

第 10 條

婦產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婦科、產科、婦腫瘤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 二、婦女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婦女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四、其他有關婦產醫療事項。

第 11 條

小兒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小兒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 二、小兒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小兒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四、其他有關小兒醫療事項。

第 12 條

心身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心身醫學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 二、心身醫學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心身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四、其他有關心身醫學醫療事項。

第 13 條

放射診斷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全身各器官組織系統之放射線與相關醫學影像檢查、診療、教學、研究及訓練。
  •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放射診斷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三、其他有關放射診斷醫療事項。

第 14 條

家庭及社區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家庭醫學診療、預防保健服務、社區醫學及基層醫療支援。
  • 二、家庭醫學診療、居家照護、長期照護與安寧療護之臨床、教學及研究。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家庭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四、其他有關家庭及社區醫學醫療事項。

第 15 條

眼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眼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 二、眼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眼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四、其他有關眼科醫療事項。

第 16 條

耳鼻喉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耳鼻喉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 二、耳鼻喉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耳鼻喉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四、其他有關耳鼻喉科醫療事項。

第 17 條

麻醉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全院手術麻醉、疼痛控制治療、危急處理、教學、研究及訓練。
  •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麻醉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三、其他有關麻醉醫療事項。

第 18 條

口腔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口腔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 二、口腔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 三、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口腔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四、其他有關口腔醫學醫療事項。

第 19 條

病理檢驗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組織切片診斷、病理解剖、細胞學診斷、分子病理、醫學檢驗、臨床溝通、品質管理及教學、研究。
  •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病理檢驗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三、其他有關病理檢驗醫療事項。

第 20 條

復健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復健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 二、物理、職能、語言、心理治療、職能鑑定之復健醫學有關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復健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四、其他有關復健醫療事項。

第 21 條

皮膚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皮膚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 二、皮膚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皮膚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四、其他有關皮膚醫療事項。

第 22 條

放射腫瘤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癌病病人放射線治療評估、規劃、執行與治療中例行檢查及治療後定期約診追蹤。
  • 二、各種腫瘤之整合治療、防治、轉譯研究、教學、訓練及臨床創新試驗研究。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放射腫瘤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四、其他有關放射腫瘤醫療事項。

第 23 條

核子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核子診療、放射製藥、保健物理、臨床免疫分析、醫用核子裝備之維護、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
  •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核子醫學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三、其他有關核子醫學醫療事項。

第 24 條

傳統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傳統醫學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 二、傳統醫學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傳統醫學之教學相關業務。
  • 四、其他有關傳統醫學醫療事項。

第 25 條

藥劑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藥品調劑作業、單一劑量作業,處方評估與用藥指導,藥品庫存及用藥安全管理。
  • 二、臨床藥學服務、藥事照護、藥物諮詢、教學及研究。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藥劑之教學相關業務。
  • 四、其他有關藥劑事項。

第 26 條

營養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門診與住院病人之營養照護、評估及營養諮詢或衛教訪視。
  • 二、臨床營養、膳食管理、飲食保健、社區營養等之研究、教學及訓練。
  • 三、食材採購、撥發、驗收與庫房庫存帳務管理及外包廠商管理。
  • 四、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營養之教學相關業務。
  • 五、其他有關營養事項。

第 27 條

醫務企管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醫務企劃及醫院評鑑等專案。
  • 二、健保與各類醫療費用之作業及管理。
  • 三、掛號、住院、收費業務及欠款管理。
  • 四、病歷管理、疾病分類及癌症登記業務。
  • 五、醫院經營績效管理及獎金制度。
  • 六、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 七、其他有關醫務企管事項。

第 28 條

社會工作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榮民病人輔導教育、生活指導管理及文康福利。
  • 二、病人個案與團體之輔導、研究及志願服務計畫。
  • 三、媒體文宣、國會公關及醫病關係案件之協調處理。
  • 四、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第 29 條

職業安全衛生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職業災害防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督導與推動自動檢查、環境業務規劃及督導。
  • 二、辦理員工健康檢查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三、辦理員工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
  • 四、其他有關職業安全及衛生事項。

第 3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出納業務與現金票據及各種憑證之保管。
  • 二、文書、印信、公文收發、打字、稽催、檔案管理及電子文件。
  • 三、事務、環境清潔維護、廢棄物清除、工務、採購、衛材管理及消防安全管理。
  • 四、不屬其他各部、中心、科、室事項。

第 31 條

人事室掌理本分院人事事項。

第 32 條

政風室掌理本分院政風事項。

第 33 條

主計室掌理本分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34 條

本分院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35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