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 三、內部單位業務之協調及權責事項之核議。
- 四、對外聯繫及新聞發布內容之審核。
- 五、分院行政業務之監督及指導。
-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院設下列部、中心、科、室:
- 一、內科部,分十科辦事。
- 二、外科部,分九科辦事。
- 三、骨科部,分四科辦事。
- 四、婦女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 五、兒童醫學部,分五科辦事。
- 六、復健醫學部,分二科辦事。
- 七、放射線部,分七科辦事。
- 八、精神部,分三科辦事。
- 九、急診部,分四科辦事。
- 十、眼科部,分四科辦事。
- 十一、耳鼻喉頭頸部,分三科辦事。
- 十二、放射腫瘤部,分二科辦事。
- 十三、病理檢驗部,分四科辦事。
- 十四、家庭醫學部,分三科辦事。
- 十五、麻醉部,分四科辦事。
- 十六、口腔醫學部,分四科辦事。
- 十七、重症醫學部,分二科辦事。
- 十八、藥學部,分三科辦事。
- 十九、護理部。
- 二十、教學研究部,分三科、一組辦事。
- 二十一、醫務企管部,分五組辦事。
- 二十二、健康管理中心,分二科辦事。
- 二十三、高齡醫學中心,分二科辦事。
- 二十四、癌症防治中心,分二科辦事。
- 二十五、品質管理中心,分二科一組辦事。
- 二十六、核醫科。
- 二十七、皮膚科。
- 二十八、傳統醫學科。
- 二十九、職業醫學科。
- 三 十、感染管制室。
- 三十一、營養室,分二組辦事。
- 三十二、社會工作室,分三組辦事。
- 三十三、職業安全衛生室。
- 三十四、工務室,分四組辦事。
- 三十五、補給室,分三組辦事。
- 三十六、總務室,分三組辦事。
- 三十七、人事室,分三組辦事。
- 三十八、政風室,分二組辦事。
- 三十九、主計室,分四組辦事。
- 四 十、資訊室,分四組辦事。
第 8 條
婦女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 一、婦女健康保健、婦女疾病之檢查、診斷及治療。
- 二、婦科、產科、生殖內分泌、基因醫學、優生保健與其有關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婦女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四、其他有關婦女醫學醫療事項。
第 9 條
兒童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 一、兒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 二、兒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兒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四、其他有關兒童醫學醫療事項。
第 10 條
復健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 一、復健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 二、物理、職能、語言、心理治療、職能鑑定等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復健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四、其他有關復健醫學醫療事項。
第 11 條
放射線部掌理事項如下:
- 一、全身各器官組織系統之放射線與相關醫學影像檢查、診療業務、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
-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放射線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三、其他有關放射線醫療事項。
第 13 條
急診部掌理事項如下:
- 一、急診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 二、急診內、外科與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急診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四、其他有關急診醫療事項。
第 15 條
耳鼻喉頭頸部掌理事項如下:
- 一、耳、鼻、喉及頭頸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 二、耳、鼻、喉及頭頸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耳鼻喉頭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四、其他有關耳鼻喉頭頸醫療事項。
第 16 條
放射腫瘤部掌理事項如下:
- 一、癌病病人放射線治療評估、規劃、執行與治療中例行檢查及治療後定期約診追蹤。
- 二、各種腫瘤之整合治療、防治、轉譯研究、教學、訓練及臨床創新試驗研究。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放射腫瘤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四、其他有關腫瘤醫療事項。
第 17 條
病理檢驗部掌理事項如下:
- 一、組織切片診斷、病理解剖、細胞學診斷、分子病理、醫學檢驗、臨床溝通、品質管理、教學及研究。
-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病理檢驗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三、其他有關病理檢驗醫療事項。
第 18 條
家庭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 一、家庭醫學診療、預防保健服務、社區醫學及基層醫療支援。
- 二、家庭醫學診療、居家照護、長期照護與安寧療護之臨床、教學及研究。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家庭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四、其他有關家庭醫學醫療事項。
第 20 條
口腔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 一、口腔與顎面區域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 二、口腔與顎面區域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口腔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四、其他有關口腔醫學醫療事項。
第 21 條
重症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
- 一、重症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 二、綜理內外科重症病人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重症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四、其他有關重症醫學醫療事項。
第 24 條
教學研究部掌理事項如下:
- 一、實習醫師、代訓醫師、住院醫師之教學訓練、進修、教師培育、圖書及圖藝。
- 二、醫學研究發展計畫之策訂、執行、研究經費分配與控制、成果收集統計及產學合作技術移轉。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教學之相關業務。
- 四、其他有關教學及醫學研究事項。
第 25 條
醫務企管部掌理事項如下:
- 一、醫院經營策略規劃、風險管理推動及醫院評鑑等相關業務。
- 二、門診、住院病人診療與手術醫療之轉介、醫療體系整合、國際醫療與人道醫療援助、疾病分類、醫療資訊與費用分析管理、醫事人員績效管理及研考、企劃作業。
- 三、其他有關醫務企管事項。
第 27 條
高齡醫學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 一、高齡醫學病人各種疾病之檢查、診斷及治療。
- 二、高齡醫學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高齡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四、其他有關高齡醫學醫療事項。
第 28 條
癌症防治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 一、各項癌症防治業務之推動、稽核及病歷審查。
- 二、整合各種癌症之診療、教學、研究及訓練。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癌症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四、其他有關癌症防治事項。
第 30 條
核醫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核子診療、放射製藥、保健物理、臨床免疫分析、醫用核子裝備之維護、教學訓練及研究發展。
-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核醫科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三、其他有關核醫醫療事項。
第 32 條
傳統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發展中國傳統醫學、整合現代醫學與各國輔助替代醫學之疾病診療、教學、研究及訓練。
-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傳統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三、其他有關傳統醫學醫療事項。
第 33 條
職業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
- 一、職業傷害與疾病之診斷、鑑定及治療。
- 二、勞工職業健檢異常結果複查及追蹤診治。
- 三、協助工作職場推行健康促進方案,提供職業安全衛生、健康促進及職業病防治諮詢服務。
- 四、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職業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五、其他有關職業醫學醫療事項。
第 34 條
感染管制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感染監視系統之建立、教育、諮詢及研究。
- 二、法定與新興傳染病之預防、通報與流行疫情之監視、調查、檢驗、演習、分級動員及訓練。
-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感染管制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 四、其他有關感染管制醫療事項。
第 35 條
營養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門診、住院病人之營養照護、評估、營養諮詢及衛教訪視。
- 二、臨床營養、膳食管理、飲食保健與社區營養等之研究、教學及訓練。
- 三、食材採購、撥發、驗收與庫房庫存帳務管理及外包廠商管理。
- 四、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營養之教學相關業務。
- 五、其他有關營養事項。
第 37 條
職業安全衛生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職業災害防止、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督導與推動自動檢查、環境業務規劃及督導。
- 二、辦理員工健康檢查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三、辦理員工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
- 四、其他有關職業安全及衛生事項。
第 38 條
工務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房屋建築工程規劃、修繕維護、景觀設計及管理。
- 二、各項水電空調消防設備工程規劃、管理及操作維修工作事項。
- 三、醫療儀器設備之審核與安裝、維修及醫療氣體工程規劃施工。
- 四、醫療衛生設備修護保養與廢污水管理、操作及改善。
- 五、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第 39 條
補給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各類財產設備之採購、驗收及帳籍管理。
- 二、衛材、藥品、經理品之物料採購、驗收、存儲、撥發及帳籍管理事項。
- 三、資訊設備與軟體維護保養、採購及驗收。
- 四、全院布服洗滌與供應之外包作業協調及管理。
- 五、廢品管理及變賣作業。
- 六、其他有關補給事項。
第 40 條
總務室掌理事項如下:
- 一、出納業務、現金票據及各種憑證之保管。
- 二、事務管理、環境清潔維護、廢棄物清除、園藝景觀整理、交換機維護、停車場管理、消防安全管理、駐衛警察管理、財產登記及內部勤務管理。
- 三、文書、印信、公文收發、打字、稽催、檔案管理及電子文件處理。
- 四、其他有關總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