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高雄硫
酸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設各廠、部、室,分別掌
理下列事項:
一、硫酸錏廠:生產製造、設備維護、品質管制及工廠行政事項。
二、企劃部:近、中、遠程目標計畫及整體經營政策之草擬與化工設計應
    用技術之研究發展及一般研考事項。
三、總務室:文書、印信、機要、事務、出納、資產及消防警衛事項。
四、業務部:營業產品銷售、市場分析及成品運輸事項。
五、物料部:原物料之採購、帳目及倉儲管理事項。
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規劃、督導與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有
    關事項。
前項部、室得視實際需要,分課辦事,硫酸錏廠並得設置工場。

第 3 條

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秉承董事會之決議,綜理公司業務;置協理二人,
襄助之。

第 4 條

本公司置主任秘書、總工程師、廠長、經理、主任、副廠長、專門委員、
課長、工場長、專業工程師、秘書、工程師、化學實驗師、勞工安全管理
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專員、副工程師、技術員、課員、護士、辦事員。

第 5 條

本公司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課長、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公司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課長、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統計及財務調度轉投資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公司設政風室,置主任、課長、課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公司職員之任免、調遷及等級,除總經理、協理於本公司章程已有規定
,會計、人事、政風人員另依規定程序辦理外,主任秘書、總工程師及一
級單位主管人員 (含副主管) 由董事會核定,餘由總經理核定。

第 9 條

本公司為應技術及管理之特殊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
專門人員三人至五人。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11 條

本公司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公司定之。

第 12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