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辦理鹽工、煤礦工福利貸款 (以下簡稱本貸款) ,特訂定本辦定。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實際貸款有關
作業事項得委託台灣製鹽總廠職工福利委員會 (以下簡稱鹽福會) 、台灣
區煤礦礦工福利委員會 (以下簡稱礦福會) 負責辦理。

第 3 條

本貸款資金來源由「鹽工、煤礦工福利基金」撥充。

第 4 條

本貸款種類如左:
一、修繕住宅貸款。
二、子女教育貸款。
前項修繕住宅貸款包括浴廁設備更新。

第 5 條

本貸款申請人之條件如左:
一、貸款申請人以在鹽場、煤礦場從事直接生產之鹽工、煤礦工,工作滿
    一年以上者為限。
二、修繕住宅貸款申請人,以有自用住宅者為限。子女教育貸款申請人,
    以有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為限。

第 6 條

本貸款之金額及還款期限如左:
一、修繕住宅貸款,分五年免息按有攤還,每戶貸款額以新台幣十萬元為
    限。
二、子女教育貸款,分一年免息按月攤還,每戶貸款額如左:
 (一) 子女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每名每學期可貸款新台幣六千元。
 (二) 子女就讀大專以上學校,每名每學期可貸款新台幣一萬二千元。
修繕住宅貸款核准貸款戶,五年之內不得再申請同一種類之貸款,但因天
然災害所致損壞而申請者不在此限。

第 7 條

修繕住宅貸款應於修繕完成經查驗合格後,由本會撥付貸款額。
子女教育貸款應於驗證符合後,由本會撥付貸款額。

第 8 條

本貸款由貸款人實際工作之鹽場、煤礦場按月於核發工資時扣繳之,並分
別彙繳鹽福會及礦福會轉繳本會所設公營銀行專戶。

第 9 條

修繕住宅貸款及子女教育貸款戶數,由本會訂定之。
前項申請合格戶數超過核定戶數時,本會得委託鹽福會及礦福會責辦理。

第 10 條

依本辦法辦理貸款,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應訂立貸款契約。貸款人如因
故離職時,其應繳未繳貸款由鹽福會、礦福會負責追繳。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