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辦法獎勵項目以下列各項技術為限:
- 一、創新、改良或整合省水標章管理辦法所訂省水標章產品之技術。
- 二、研發建築物雨水貯留工程及設計評估相關技術。
- 三、研發家庭用水節水監控、管理及設備。
- 四、研發商業用水節水監控、管理及設備。
- 五、研發工業用水節水監控、管理及設備。
- 六、研發農業用水節水監控、管理及設備。
第 4 條
- 1符合前條規定之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獎勵:
- 一、取得專利:取得我國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後未逾一年,且未曾向政府機關申請獎勵或補助。
- 二、技術研發:
- (一) 研發之技術具有商品化潛力。
- (二) 未曾向政府機關申請補助或已接受其他單位補助,且補助經費未達申請案件經費百分之五十。
- 2前項申請程序及申請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7 條
- 1審查作業分為初評及複評,其作業程序如下:
- 一、初評:由中央主管機關就申請者檢送之文件與資料進行審查是否符合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通過初評之申請者,取得複評資格。
- 二、複評:
- (一)取得專利:由評選小組就專利商品化之可行性,排定獎勵之優先順序。
- (二)技術研發:由評選小組就申請研發之技術,審查可應用於既有商品之實用性或具有商品化的潛力,並就通過審查案件者,排定獎勵之優先順序。
- 2前項審查作業必要時得進行實地現勘,或要求申請者提出相關實驗數據、半成品及其他足資證明之驗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