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 1齒模技術員從業,應先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從業登記,領取從業執照。
- 2申請前項從業登記,應檢具文件如下:
- 一、齒模技術員登記證及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其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 三、從業所在地齒模技術員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第 5 條
- 1齒模技術員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報請原發從業執照機關備查;並由原發從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歇業:註銷其從業執照。
- 二、停業: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從業執照。
- 2齒模技術員變更從業處所或復業,準用第三條關於從業之規定。
- 3齒模技術員死亡者,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登記證及從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