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內政部兒童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兒童福利法規及政策之研擬事項。 二、地方兒童福利行政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三、兒童福利工作之研究及實驗事項。 四、兒童福利事業之策劃與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 五、兒童心理衛生及犯罪預防之計劃事項。 六、特殊兒童輔導、重建之規劃事項。 七、兒童福利專業人員之規劃訓練事項。 八、兒童福利機構設置標準之審核事項。 九、國際兒童福利業務之聯繫及合作事項。 十、兒童之母語及母語文化教育事項。 十一、有關兒童福利法令之宣導及推廣事項。 十二、其他全國性兒童福利之策劃、委辦、督導及與家庭有關之兒童福利 事項。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第十款所定事項,由行政院衛生署、法務部、教育 部會同本局辦理之。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組長四人,室主任一人,職 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視察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十 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 至第八職等;科員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 等;辦事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 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