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於供人飲用之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

第 3 條

微生物限量(僅適用於直接供人飲用之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
┌────────────────┬─────────────┐
│              項目              │           限量           │
├────────────────┼─────────────┤
│          大腸桿菌群            │           陰性           │
├────────────────┼─────────────┤
│          糞便性鏈球菌          │           陰性           │
├────────────────┼─────────────┤
│          綠膿桿菌              │           陰性           │
└────────────────┴─────────────┘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