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執行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之 決議及確保漁船作業符合規定,得指定大西洋大目鮪組延繩釣漁船隨船搭 載觀察員;必要時本會並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定委託專責人員從事 觀察員之工作。 前項漁船 (以下簡稱作業漁船) 之名單,由本會公告之。
第 3 條
觀察員任務如下: 一、查核作業漁船船長所填載 (報) 之資料是否真實。 二、查核作業漁船是否依照本會所規定之作業管理規定作業。 三、執行本會指示蒐集資料及採取生物體標本。 四、依本會指定之時間與方式回報相關資料;遇有緊急情事,應立即回報 。 五、其他經本會以書面指定與執行觀察員任務有關之事項。
第 4 條
作業漁船之漁業人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漁業人應於漁船預定進港或出港前七日以書面通知本會漁業署。 二、依本會漁業署通知之時間及地點,接載及送返觀察員執行第三條所定 之任務。 三、提供觀察員相當於幹部船員之生活照顧、醫療與待遇。 四、其他應指示作業漁船船長及船員遵行之事項。
第 5 條
作業漁船之船長及船員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船長應參加本會辦理之航前講習。 二、於觀察員登船時,船長應向觀察員說明漁船之作息方式、安全維護及 漁船設施,並將觀察員上船執行任務之事實,通報全船人員知悉。 三、每日應提供漁獲報表供觀察員查核並簽署。 四、每週應提供當週魚艙裝載魚貨記錄供觀察員查核。 五、應遵守相關作業規定,並接受觀察員指揮,丟棄及記錄不得捕撈或持 有之魚種。 六、提供並協助觀察員獨立使用衛星電話、傳真機、網際網路、單邊帶無 線電話 (SSB) 等通訊設備。 七、不得妨礙觀察員紀錄漁船航行儀器相關資訊。 八、協助蒐集觀察員指定之漁獲物及意外捕獲之生物體。 九、提供觀察員在作業漁船上生活與執行任務所需之空間、設備與資料, 並於觀察員執行任務時,為必要及充分之協助。 十、提供適當存放觀察員執行任務所得資料與樣品之處所。 十一、為觀察任務需要,不得拒絕或妨礙觀察員就觀察任務有關事項所為 詢問及作成紀錄。 十二、簽署觀察員執行任務所得之資料或所作之紀錄,如對紀錄內容有不 同意見時,得附記其意見。 十三、漁船船長應確保觀察員安全,漁船遇有緊急危難時,應予特別照護 及給予避難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