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係指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 一、從事農業學術研究、教育或推廣工作具有卓越成就者。 二、從事農業生產、製造、運銷等技術具有傑出貢獻者。 前項所稱卓越成就及傑出貢獻者,應為臺灣地區農業所亟需或有助益者。
第 5 條
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申請來臺,須經臺灣地區之農會、漁會、農田水利 會、合作社、協會、學會、財團法人、基金會等農業有關團體邀請;於預 定來臺之日二個月前,委託邀請單位向農委會辦理申請手續。 前項所稱農業有關團體,以省 (市) 級以上並具立案證明者為限。
第 6 條
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申請來臺,應備左列文件: 一、農業相關活動計畫書:由申請人填寫預定活動項目、來臺計畫、個人 興趣、經費來源及停留期間。 二、旅行證申請書。 三、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四、代申請委託書及保證書。 五、卓越成就或傑出貢獻之證明文件。 六、有效期間之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 七、邀請團體之立案證明。 八、申請人來臺期間行程表。
第 9 條
大陸地區農業專業人士來臺從事農業相關活動,每年以一次為限,其停留 期間如左: 一、從事參觀、訪問或學術研究者,以一個月為限。 二、從事示範觀摩者,以二個月為限。但經農委會許可者,得延期一次, 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申請延期,應由邀請單位於許可期間屆滿前二十日,檢 附原許可函影本及申請延期理由書,向農委會申請核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 境管理局辦理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