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應於包裝容器外表之明顯處所提供以下標示內容: 一、「營養標示」之標題。 二、各項維生素之含量。 三、各項礦物質之含量。 四、廠商自願標示之其他成分含量。
第 3 條
各項維生素、礦物質及其他成分含量標示之方式:應以每顆(或錠、粒)為單位標示含量,並加註該產品每包裝所含之顆(或錠、粒)數及每顆(或錠、粒)所提供每日基準值百分比;對未訂定每日基準值之成分,應於每日基準值百分比處加註「*」符號,並註明「*基準值尚未訂定」字樣。
第 5 條
各項維生素、礦物質之每日基準值(參考「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民國九十一年修正))如下表: ┌──────┬─────┐ │維生素 A │700 微克 │ ├──────┼─────┤ │維生素 B1 │1.3 毫克 │ ├──────┼─────┤ │維生素 B2 │1.5 毫克 │ ├──────┼─────┤ │維生素 B6 │1.4 毫克 │ ├──────┼─────┤ │維生素 B12 │2.4 微克 │ ├──────┼─────┤ │維生素 C │100 毫克 │ ├──────┼─────┤ │維生素 D │5 微克 │ ├──────┼─────┤ │維生素 E │12 毫克 │ ├──────┼─────┤ │菸鹼素 │17 毫克 │ ├──────┼─────┤ │葉酸 │400 微克 │ ├──────┼─────┤ │泛酸 │5 毫克 │ ├──────┼─────┤ │生物素 │30 微克 │ ├──────┼─────┤ │膽素 │450 毫克 │ ├──────┼─────┤ │鈣 │1200 毫克│ ├──────┼─────┤ │磷 │1000 毫克│ ├──────┼─────┤ │鐵 │15 毫克 │ ├──────┼─────┤ │碘 │130 微克 │ ├──────┼─────┤ │鎂 │380 毫克 │ ├──────┼─────┤ │鋅 │15 毫克 │ ├──────┼─────┤ │氟 │3 毫克 │ ├──────┼─────┤ │硒 │50 微克 │ └──────┴─────┘ 備註:「國人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取量」(民國九十一年修正),如有修正,依修正之發布令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