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水產動物可食部分中重金屬含量應符合以下限量(以濕重計): ┌───────────┬──────┬─────┬─────┐ │ 項目 │甲基汞 │鎘 │鉛 │ │類別 │ │ │ │ ├───────────┼──────┼─────┼─────┤ │鯨、鯊、旗、鮪魚、油魚│2 ppm 以下 │0.3ppm以下│0.3ppm以下│ ├───────────┼──────┼─────┼─────┤ │鱈魚、鰹魚、鯛魚、鯰魚│1 ppm 以下 │ │ │ │、 魚、嘉 魚、比目│ │ │ │ │魚、烏魚、魟魚、帶魚、│ │ │ │ │ 、 、烏鯧、鰔、鱘魚│ │ │ │ │、金錢魚、鰻魚、梭子魚│ │ │ │ ├───────────┼──────┼─────┼─────┤ │其他魚類 │0.5 ppm 以下│ │ │ ├───────────┼──────┼─────┼─────┤ │貝類 │0.5 ppm 以下│2 ppm 以下│2 ppm 以下│ ├───────────┼──────┼─────┼─────┤ │頭足類(去除內臟) │0.5 ppm 以下│2 ppm 以下│1 ppm 以下│ ├───────────┼──────┼─────┼─────┤ │甲殼類 │0.5 ppm 以下│0.5ppm以下│0.5ppm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