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之偽農藥、器械、原料,指依農藥管理法經裁判沒收確定之偽 農藥及製造、加工、分裝用之器械、原料。 本辦法所稱之劣農藥、物品,指依農藥管理法經處分沒入確定之劣農藥及 標示、宣傳或廣告具有農藥藥效之物品。
第 4 條
應銷燬之偽農藥、器械、原料,檢察官應會同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 ,選定公、民營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處理之。 應銷燬之劣農藥、物品,應由沒入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委託公 、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處理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之偽農藥、器械、原料,指依農藥管理法經裁判沒收確定之偽 農藥及製造、加工、分裝用之器械、原料。 本辦法所稱之劣農藥、物品,指依農藥管理法經處分沒入確定之劣農藥及 標示、宣傳或廣告具有農藥藥效之物品。
第 4 條
應銷燬之偽農藥、器械、原料,檢察官應會同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 ,選定公、民營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處理之。 應銷燬之劣農藥、物品,應由沒入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委託公 、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