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醫院施行活體肝臟捐贈移植手術,應提經其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並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 機構許可,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醫學倫理委員會及其應行審查事項,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之 規定。
第 4 條
醫院施行活體肝臟捐贈移植手術,依前條規定報請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捐贈肝臟者與受贈者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與親屬關係等資料表 及其親屬關係之戶籍謄本資料。 二、受贈者之移植適應症與禁忌症之評估資料表。 三、捐贈肝臟者之心理、社會、醫學評估資料表。 四、捐贈肝臟者之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二人以上之書面證明。 五、捐贈肝臟者為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時,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 六、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