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活毒疫苗以稀釋液回蘇後,應先充分振盪,使之完全溶解,再以點眼、點 鼻、飲水、噴霧或依疫苗使用說明書指示之方法接種。 不活化疫苗應先充分振盪,混合均勻後,再以皮下、肌肉注射或依疫苗使 用說明書指示之方法接種。
第 9 條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對其所飼養之雞隻應依第八條所訂之免疫計畫之免疫 時機請執業獸醫師或在執業獸醫師之指示下施打疫苗,並每月五日前將上 月新城雞瘟疫苗使用情形報告當地鄉 (鎮、市、區) 公所 (格式如附件一 ) ,再由鄉 (鎮、市、區) 公所彙報直轄市或縣 (市) 動物防疫機關。 附件一 __________牧場____年____月使用新城雞瘟疫苗報告表 報告人: 地址: ┌──┬────┬────────┬─┬─┬─┬─┬─────┐ │使用│使用疫苗│雞 隻 別│隻│日│廠│批│執 簽│ │ ├─┬──┼─┬─┬─┬──┤ │ │ │ │業 │ │ │活│不 │種│蛋│白│土仿│ │ │ │ │獸 │ │ │ │活 │ │ │肉│ 土│ │ │ │ │醫 │ │日期│毒│化 │雞│雞│雞│雞雞│數│齡│牌│號│師 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