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重金屬限量: ┌─────┬────────┐ │項 目│限 量(濕重)│ ├─────┼────────┤ │ 鉛 │0.5ppm │ └─────┴────────┘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