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重金屬限量:
┌─────┬────────┐
│項      目│限    量(濕重)│
├─────┼────────┤
│    鉛    │0.5ppm          │
└─────┴────────┘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