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係指同時含有生熟食原料之即食性食品。

第 3 條

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之性狀應具原有之良好風味及色澤,不得有腐敗、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或含有異物、寄生蟲。

第 4 條

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之微生物限量如下:
┌──────────┬─────┐
│      項    目      │  限  量  │
├──────────┼─────┤
│                    │    3     │
│大腸桿菌群(MPN/g) │  10  以下│
├──────────┼─────┤
│大腸桿菌(MPN/g)   │  陰  性  │
└──────────┴─────┘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