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生食用食品係指經清洗、去皮等調理過程處理後可立即供食之食品。

第 3 條

生食用食品之性狀應具原有之良好風味及色澤,不得有腐敗、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或含有異物、寄生蟲。

第 4 條

生食用食品之微生物限量如下:
┌───┬─────┬─────┬─────┬───────┐
│  項目│          │          │          │              │
│      │  生菌數  │大腸桿菌群│大腸桿菌  │揮發性鹽基態氮│
│      │(CFU/g) │(MPN/g) │(MPN/g) │(mg/100 g)  │
│類別  │          │          │          │              │
├───┼─────┼─────┼─────┼───────┤
│生食用│  5       │  3       │          │              │
│魚介類│10  以下  │10  以下  │  陰性    │  15  以下    │
├───┼─────┼─────┼─────┼───────┤
│生食用│          │  3       │          │              │
│水果類│          │10  以下  │10  以下  │      -      │
├───┼─────┼─────┼─────┼───────┤
│生食用│          │  3       │          │              │
│蔬菜類│          │10  以下  │10  以下  │      -      │
└───┴─────┴─────┴─────┴───────┘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