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增進社會福利,健全社會安全制度,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相
關工作,特設置社會福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
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刪除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下設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本基金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
本部),本基金之管理機關為本部社會及家庭署。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菸品健康福利捐撥入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受贈收入。
五、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社會救助事項支出。
二、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福利事項支出。
三、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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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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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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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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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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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2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13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4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5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 16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7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
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