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掌握糧源,穩定糧價,特依糧食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設置糧食平準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農業平準基金項下 ,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 為主管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輸入之稻穀、稻米及公告之米食製品,其在國內銷售之加價收入;或 公開標售上開糧食之進口權利盈餘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收購或輸入稻穀、稻米。 二、收購或輸入經行政院核定之其他糧食。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設糧食平準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 由農委會派員兼任之;委員六人,由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主計處、財政 部、經濟部、農委會及臺灣省政府各派一人兼任。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並得邀請有關機關 (單位) 派員列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 指派委員一人代理。
第 7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農委會派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 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農委會派員兼任之。
第 8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 9 條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 其他公營銀行,或購買政府債券。
第 10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2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 13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