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為掌握糧源,穩定糧價,特依糧食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設置糧食平準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農業平準基金項下
,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
為主管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輸入之稻穀、稻米及公告之米食製品,其在國內銷售之加價收入;或
    公開標售上開糧食之進口權利盈餘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收購或輸入稻穀、稻米。
二、收購或輸入經行政院核定之其他糧食。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設糧食平準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
由農委會派員兼任之;委員六人,由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主計處、財政
部、經濟部、農委會及臺灣省政府各派一人兼任。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並得邀請有關機關 (單位) 派員列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
指派委員一人代理。

第 7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農委會派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
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農委會派員兼任之。

第 8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 9 條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入
其他公營銀行,或購買政府債券。

第 10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1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2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 13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