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臺灣地區漁船船主 (以下簡稱漁船船主) 在臺灣地區離岸十二浬以內海域 (以下簡稱十二浬以內海域) 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 (以下簡稱大陸船員 ) 至十二浬以外海域作業許可,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前項所稱漁船船主,係指各該漁船漁業執照所載之漁業經營人。
第 4 條
受僱之大陸船員,應符合下列條件,始准漁船船主於十二浬以內海域接駁 : 一、持有大陸相關單位核發之勞務證。 二、經漁會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僱用有案者。 三、原船於下一航次繼續僱用,且僱傭契約有效期限尚未屆滿者。
第 5 條
受僱大陸船員須隨漁船進入十二浬以內海域時,其漁船船主應於四小時前 ,先向所屬區漁會或漁業通訊電台通報,並即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漁 業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確認符合前條及第六條所定要件予以核准後,將 船名及大陸船員名冊轉請當地警察機關許可。
第 6 條
漁船船主依前條規定申請許可時,應填具申請書及檢具第四條規定之相關 文件影本,並具結保證下列事項: 一、申請時檢附之文件無隱匿或虛偽不實情事。 二、大陸船員確係受僱於該漁船工作,其身分證明無虛偽不實情事。 三、負責大陸船員之生活及輔導管理。 四、大陸船員如有違反法令應強制出境或驅離時,應協助處理,並向執行 單位繳付所需費用。
第 7 條
僱用大陸船員之漁船經許可進入十二浬以內海域後,除不得作業外,漁船 應直接駛往劃定地區,將大陸船員暫置原船或其他漁船,並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漁業主管機關查核;其涉及治安者,由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前項劃定地區,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各地環境並考量國家安全需求,協調國 防部 (含海岸巡防司令部) 、內政部 (含警政署) 、交通部、省 (市) 政 府及相關漁會商定之。
第 7-1 條
大陸船員每人隨船進入十二浬內所攜帶物品,其品目及數量限額如附大陸 船員隨身攜帶不起岸自用日常物品限量表之規定。 前項大陸船員攜帶之物品,其品目、數量超過限量表之規定者,由權責機 關依海關緝私條例、懲治走私條例等有關法令處理。 附表:大陸船員隨身攜帶不起岸自用日常物品限量表 ┌──────┬───────┬────────┬──────┐ │品 名│數 量│品 名│數 量│ ├──────┼───────┼────────┼──────┤ │香煙 │兩條 │自用舊樂器 (鋼琴│二件 │ │ │ │、電子琴除外) │ │ ├──────┼───────┼────────┼──────┤ │酒 │一瓶 (限一公升│手錶 │一只 │ │ │) │ │ │ ├──────┼───────┼────────┼──────┤ │收錄音機 │一台 │吹風機 │一只 │ ├──────┼───────┼────────┼──────┤ │刮鬍刀 │一只 │指甲刀 │一只 │ ├──────┼───────┼────────┼──────┤ │刮鬍刀片 │十二片 │打火機 │一只 (非拋棄│ │ │ │ │式可再充填燃│ │ │ │ │料) 或六只 (│ │ │ │ │拋棄式不可再│ │ │ │ │充填燃料) │ ├──────┼───────┼────────┼──────┤ │成藥 (一二○│共十二瓶 (但每│自用舊衣著、被褥│以數量合理者│ │粒裝或等量) │種不得逾六瓶) │ │為限 │ ├──────┼───────┼────────┼──────┤ │茶葉 │一˙二公斤 │自用茶具、碗、盤│一組 │ ├──────┼───────┼────────┼──────┤ │其他雜項零星│以合於在船上自│ │ │ │之自用日常物│用且數量合理者│ │ │ │品 │為限 │ │ │ └──────┴───────┴────────┴──────┘ 註:每人所攜帶物品且不得逾依「懲治走私條例」公告之「管制物品項目 及數額」。
第 8 條
暫置大陸船員之漁船應錨泊於劃定地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當地警 察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因緊急、不可抗力事故、氣象預報平均風力達七至八級、陣風九級以 上或當地海況惡劣者。 二、大陸船員因急病、災難或其他特殊事故,須上岸者。
第 10 條
大陸船員暫置船上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十日;期限屆滿時,漁船船主應負 責安排接駁出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氣象預報平均風力達七至八級、陣風九級以上或當地海況惡劣,有安 全顧慮者。 二、原船尚在繼續維修,可在七日內完成者。 前項但書情形,原漁船船主應於第一款原因消滅或第二款所定七日內,負 責安排將大陸船員接駁出海。
第 11 條
大陸船員由原船或委託其他漁船接駁出海時,原漁船船主應於出海前四小 時,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漁業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確認符合第四條 所定要件予以核准後,將船名及大陸船員名冊轉請當地警察機關許可。
第 14 條
漁船船主違反本辦法規定或申請時有隱匿或虛偽不實者,直轄市、縣 (市 ) 主管機關應通加漁會及有關機關,一年內不受理該漁船船主依第五條規 定所為之申請;其有違反相關法令者,並依相關法律處罰。
第 15 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切結保證書 (表二) 茲為 號漁船申請大陸船員隨船進入十二浬以內,切結保證左列事項 : 一、申請時檢附之文件無藏匿或虛偽不實情事。 二、大陸船員確係受僱於該漁船工作,其身分證明無虛偽不實情事。 三、負責大陸船員之生活及輔導管理。 四、大陸船員如有違反法令應強制出境或驅離時,應協助處理,並向執行 單位繳付所需費用。 此致 區漁會 農業 (或建設) 局 切結人: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漁船接駁大陸船員出海申請書 年 月 日 (表三) ┌─────┬──────┬───────┬──────┬──┐ │僱用大陸船│大陸船員姓名│隨船進入十二浬│預定離開日期│備註│ │員之船名 │ │以內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右致 漁政機關 警察機關 (錨泊區) 區漁會 船主姓名: 簽章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附註:一 本申請書一式六聯由漁船船主留存一聯,其餘五聯送經當地漁 會核轉漁政機關核辦。 二 漁政機關核准時留存一聯,抄知漁會及漁船船主各一聯,另二 聯轉送警察機關核辦。 三 警察機關於許可時留存一聯,一聯復知漁船船主。 四 大陸船員逾越暫置期限或未能隨原船出海之原因,請在備註欄 說明。 漁船接駁大陸船員進入十二浬以內海域申請書 年 月 日 (表一) ┌──────────────┬───────────────┐ │ 僱用大陸船員之漁船 │ 大陸船員預定進出日期 │ ├──┬───┬────┬──┼──────┬────────┤ │船名│船籍港│統一編號│噸位│進 入│離 開│ ├──┼───┼────┼──┼──────┼────────┤ │ │ │ │ │ │ │ ├──┴───┴────┼──┴──────┴────────┤ │大 陸 船 員 │暫 置 大 陸 船 員 之 漁 船 │ ├─┬─┬──┬────┼──┬─────┬───┬─────┤ │姓│籍│出生│勞務證號│ │統 一│錨泊區│船主姓名 │ │ │ │ │ │船名│ │ ├──┬──┤ │名│貫│日期│碼 │ │編 號│位置 │姓名│電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右致 漁政機關 警察機關 (錨泊區) 區漁會 船主姓名: 簽章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附註:一 本申請書一式六聯由漁船船主留存一聯,其餘五聯送經當地漁 會核轉漁政機關核辦。 二 漁政機關核准時留存一聯,抄知漁會及漁船船主各一聯,另二 聯轉送警察機關核辦。 三 警察機關於許可時留存一聯,一聯復知漁船船主。 漁會錨泊區內接駁大陸船員 月份月報表 (表四) ┌───┬─┬──┬──┬──┬───┬─┬──┬──┬──┐ │僱用之│船│接駁│進入│出海│僱用之│船│接駁│進入│出海│ │漁船船│籍│ │ │ │漁船船│籍│ │ │ │ │名 │港│人數│日期│日期│名 │港│人數│日期│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上合計 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