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於可供食用之藍藻、綠藻、褐藻及紅藻等食品。

第 3 條

藻類食品之微生物限量要求,依不同之型態(如生鮮或加工等),適用「一般食品衛生標準」、「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或「生熟食混合即食食品類衛生標準」。

第 4 條

藻類食品中重金屬含量應符合以下限量標準:
┌──────┬──────────┐
│  項  目    │      限量(ppm)   │
├──────┼──────────┤
│    鉛      │        1.0         │
├──────┼──────────┤
│    鎘      │        1.0         │
├──────┼──────────┤
│    汞      │        0.5         │
├──────┼──────────┤
│  無機砷    │        1.0         │
├──────┴──────────┤
│備註:以含 85 %水分之新鮮藻類計。│
└─────────────────┘

第 5 條

脫鎂葉綠酸鹽(Pheophorbide)限量:
┌───────┬────┬────┐
│    \    類別│        │        │
│      \      │  綠藻  │  藍藻  │
│項目    \    │        │        │
├───────┼────┼────┤
│既存脫鎂葉綠酸│  60    │  50    │
│鹽            │mg/100g │mg/100g │
├───────┼────┼────┤
│總脫鎂葉綠酸鹽│  80    │  80    │
│              │mg/100g │mg/100g │
├───────┴────┴────┤
│備註:                            │
│1.本表僅適用於水分含量 7%以下之綠│
│  藻及藍藻(以乾重計),生鮮產品及│
│  紅藻、褐藻等產品均不適用。      │
│2.「mg/100g」 係指每 100g 產品中既│
│  存脫鎂葉綠酸鹽或總脫鎂葉綠酸鹽之│
│  含量(mg)。                    │
└─────────────────┘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