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蛋類之重金屬含量應符合以下限量:
┌───┬───────┐
│重金屬│  限量標準    │
├───┼───────┤
│  鉛  │0.3ppm  以下  │
├───┼───────┤
│  銅  │5ppm  以下    │
└───┴───────┘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