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蛋類之重金屬含量應符合以下限量: ┌───┬───────┐ │重金屬│ 限量標準 │ ├───┼───────┤ │ 鉛 │0.3ppm 以下 │ ├───┼───────┤ │ 銅 │5ppm 以下 │ └───┴───────┘
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