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蠶種製造條例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蠶種冷藏之類別如左:
一、獨立冷庫或冰庫,以冷藏蠶種為專業者。
二、獨立冷庫或冰庫於一部分或一時期冷藏蠶種者。
三、附設於蠶種製造場之冷庫或冰庫。

第 3 條

供給儲藏蠶種之冷庫或冰庫,應報經所在地商品檢驗局,轉請經濟部核發
蠶種冷藏許可證,其未設商品檢驗局地方,應報經所在地省市主管官署轉
請經濟部核發。
前項許可證之發給,以中華民國人為限。

第 4 條

申請核發蠶種冷藏許可證申請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並附繳證費五元。
一、冷庫或冰庫。
二、獨立或附設。
三、經理人及管理人姓名履歷。
四、容積。
五、儲種數額。
六、浸酸設備。

第 5 條

冷藏庫之管理,須依左列之規定:
一、第二條第一、二兩款之冷庫冰庫,除管理人應具有冷氣工程知識及經
    驗外,並須另聘或特約蠶種條例第四條規定資格之人員共同管理。
二、第二條第三款之冷庫冰庫,除蠶種製造場固有主任技術員外,並須另
    聘或特約具有冷氣工程知識及經驗人員共同管理。

第 6 條

經營冷庫冰庫者,所藏蠶種以領有許可證蠶種製造場之蠶種為限。

第 7 條

經營冷庫冰庫者,應於每年二月七日以前,將所藏蠶種數目及場名,報經
所在地省市主管官署,轉請經濟部查核。

第 8 條

違反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者,依行政執行法第五條之規定辦理。

第 9 條

違反第五條、第六條之規定者,得停止其業務。
前項停止業務處分,經省市主管官署查明確已完全改正時,得撤銷之。

第 10 條

違反第七條之規定,經一次警告仍不遵辦者,得停止其業務。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