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條例依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中醫中藥各項行政事務
及研究發展工作。

第 3 條

本會設下列各組、室:
  • 一、中醫組。
  • 二、中藥組。
  • 三、研究發展組。
  • 四、資訊典籍組。
  • 五、秘書室。

第 4 條

中醫組掌理下列事項:
  • 一、關於中醫政策方案之研擬、策劃及指導事項。
  • 二、關於中醫師執業之管理及監督事項。
  • 三、關於中醫師執業之輔導、獎勵事項。
  • 四、關於中醫醫療事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各項標準之擬訂事項。
  • 五、關於中醫醫事人員之臨床進修及其他進修事項。
  • 六、關於中醫醫事及中醫團體目的事業之督導事項。
  • 七、關於中醫醫療廣告管理事項。
  • 八、其他有關中醫行政及技術事項。

第 5 條

中藥組掌理下列事項:
  • 一、關於中藥政策方案之研擬、策劃、修正及指導事項。
  • 二、關於中藥廠商之輔導、獎勵及國家標準審查事項。
  • 三、關於中藥藥品製造、品管之指導事項。
  • 四、關於中藥材品管安全之管制事項。
  • 五、關於中藥從業人員在職進修之輔導事項。
  • 六、關於中藥廣告管理事項。
  • 七、其他有關中藥行政事項。

第 6 條

研究發展組掌理下列事項:
  • 一、關於中醫診斷、中醫藥臨床評估及其研究發展事項。
  • 二、關於針灸、經穴之臨床療效評估及其研究發展事項。
  • 三、關於中藥製劑及劑型之研究改進事項。
  • 四、關於中藥材基原、品質、性味、歸經及主治之研究事項。
  • 五、關於國內外中醫藥學術交流之推動事項。
  • 六、其他有關中醫藥研究發展事項。

第 7 條

資訊典籍組掌理下列事項:
  • 一、關於中醫藥資訊之發展事項。
  • 二、關於中醫藥典籍之整理、編纂及中醫藥年報之編印事項。
  • 三、其他有關中醫藥資訊、典籍及技術事項。

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 一、關於文書之收發、繕校及保管事項。
  • 二、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 三、關於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 四、關於財產及物品之保管事項。
  • 五、關於事務及其他不屬各組事項。

第 9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綜理會務。
前項主任委員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
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 10 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主任委員就中醫藥學者專家中推薦,報請
行政院衛生署署長遴聘之,均為無給職。
前項委員之遴聘辦法,應送立法院備查。

第 11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組長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
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由主任秘書兼任;技正四人,秘書一人,職
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編審二人,專員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
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六人至八人,技士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均列委
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組員二人,技士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
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
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
等至第三職等。

第 12 條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
前項所需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3 條

本會置會計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事項及統計事項。
前項所需人員 ,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4 條

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
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但技術人員得
依技術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

第 15 條

本會每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
理之。

第 16 條

本會對外公文,以行政院衛生署名義行之。但關於下列事項,得由會行文
:
一、遵照署令應行轉辦事項。
二、依照署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署核准事項。

第 17 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定之。

第 18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