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製藥工廠 (以下簡稱本廠) 設四科,分別掌 理下列事項: 一、製造科:管制藥品之製造及分裝等事項。 二、品管科:管制藥品之檢驗、品質管理、製造方法之研究及其他相關研 究發展等事項。 三、營運科: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銷售、原物料與成品之保管、資訊 及其他有關工廠營運事項。 四、廠務科:本廠操作人員管理、文書、庶務、議事、勞工安全衛生、環 保、財產與物品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第 5 條
本廠為應製藥產銷業務之需要,得僱用操作人員五十一人至六十一人,其 中置技師四人至六人,等級列第七等至第九等;副技師六人至八人,等級 列第五等至第七等;技術員十二人至十四人,等級列第三等至第五等;二 等作業員二十六人至二十八人,等級列第二等;初等作業員三人至五人, 等級列第一等。
第 6 條
本廠新進操作人員應年滿十八歲,並在五十歲以下,身心健康;其僱用, 並依下列規定: 一、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取得七等技師僱用資格: (一) 藥學、化學、化工或資訊相關研究所畢業,得有博士學位,並具有 四年以上實施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廠職務經驗。 (二) 藥學、化學、化工或資訊相關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並具有 六年以上實施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廠職務經驗。 (三) 大學藥學、化學、化工或資訊相關學系畢業,並具有八年以上實施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廠職務經驗。 二、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取得五等副技師僱用資格: (一) 藥學、化學、化工或資訊相關研究所畢業,得有博士學位。 (二) 藥學、化學、化工或資訊相關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並具有 二年以上實施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廠職務經驗。 (三) 大學藥學、化學、化工或資訊相關學系畢業,並具有四年以上實施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廠職務經驗。 三、專科以上藥學、化學、化工、企管、國貿、工業工程、資訊、機械、 環境工程或電機科系畢業,並具有二年以上實施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 藥廠職務經驗者,取得四等技術員僱用資格;其未具有實施藥品優良 製造規範之藥廠職務經驗者,取得三等技術員僱用資格。 四、高中 (職) 學校畢業者,取得二等作業員僱用資格;國民中學畢業資 格者,取得初等作業員僱用資格。 副技師任第七等職務滿三年,連續三年年終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 以上,並敘第七等本餉最高級者,取得升任七等技師僱用資格,不受前項 第一款規定之限制。 技術員任第五等職務滿三年,連續三年年終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 以上,並敘第五等本餉最高級者,取得升任五等副技師僱用資格,不受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二等作業員任第二等職務滿三年,連續三年年終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 乙等以上,並敘第二等本餉最高級者,取得升任三等技術員僱用資格,不 受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初等作業員任第一等職務滿三年,連續三年年終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 乙等以上,並敘第一等本餉最高級者,取得升任二等作業員僱用資格,不 受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限制。 依第四項規定取得技術員僱用資格者,不得再依第三項規定取得副技師僱 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