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醫事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醫事法令之研擬、解釋及督導執行事項。
- 二、關於醫事人力之規劃、控制及協調事項。
- 三、關於醫事人員資格之認定、給證事項。
- 四、關於醫事人員管理、輔導、獎懲及繼續教育督導事項。
- 五、關於各類醫事專科分科、甄審事項。
- 六、關於醫事團體目的事業之監督、輔導事項。
- 七、關於醫事機構設置許可之調節事項。
- 八、關於各類醫事業務之管理、輔導及獎懲事項。
- 九、關於醫事品質、醫事倫理之促進事項。
- 十、關於醫事技術之促進、管制及輔導事項。
- 十一、關於緊急醫療救護制度之規劃、推動事項。
- 十二、關於精神醫療、心理衛生與藥癮戒治之規劃、推動事項。
- 十三、其他有關醫事管理事項。
第 6-1 條
護理及健康照護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護理產業之輔導、獎勵及擬定事項。
- 二、關於長期照護及早期療育之規劃、推動事項。
- 三、關於照護人力發展、進修與培訓策劃事項。
- 四、關於山地離島地區健康照護制度之規劃、推動事項。
- 五、其他有關護理及健康照護發展事項。
第 11 條
企劃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年度施政方針、年度施政計畫之研訂、編製事項。
- 二、關於醫學及公共衛生之研究、發展事項。
- 三、關於各項衛生技術之研究、改進事項。
- 四、關於綜合性醫療保健計畫之研究、策劃事項。
- 五、關於醫藥保健之科技發展、研究事項。
- 六、關於國民健康保險之配合、策劃事項。
- 七、關於醫藥衛生資料之蒐集、建檔及評估事項。
- 八、關於本署行政效率與為民服務工作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 九、關於衛生業務研究、發展、管制及考核事項。
- 十、關於衛生人員專業培訓之督導、策劃事項。
- 十一、其他有關衛生企劃事項。
第 11-1 條
國際合作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國際衛生合作交流與援外政策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 二、關於國際衛生資訊及輿情之蒐集、處理事項。
- 三、關於國際衛生會議、雙邊及多邊會談之處理事項。
- 四、關於建立與宣導國際衛生形象之策劃、協調事項。
- 五、關於聯繫及延攬國際衛生專家學者之處理事項。
- 六、關於參與、聯繫及協調國際衛生組織之處理事項。
- 七、關於推動參與國際衛生組織之策劃、協調事項。
- 八、關於國際衛生人才培訓之策劃、推動事項。
- 九、其他有關國際衛生合作事項。
第 12 條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文書之收發、繕校及保管事項。
- 二、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 三、關於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 四、關於財產及物品之保管事項。
- 五、關於庶務及其他不屬各處、室事項。
第 1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技監二人,參事五人,處長四人,職務均列簡任第 十二職等;副處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 五人至七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八人至十人,技 正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視察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五人,技正十二人,視察七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 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五人至三十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 三十一人至三十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四十人至四 十六人,科員五十一人至六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 等至第七職等;技佐十四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其中八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 三職等。 前項員額中專員三人,科員五人,辦事員四人,書記六人,由原臺灣省政 府公務人員隨業務移撥者,出缺不補。 本署原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 占用第一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一項處長及副處長職務,各處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規定,由師(一)級之醫事人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