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設北區、中區、南區、東區糧食管理處 (以下簡稱各管
理處) ,各管理處之業務轄區如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北區糧食管理處為台北市、台北縣、基隆市、桃園
    縣、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區糧食管理處為台中市、台中縣、彰化縣、南投
    縣、雲林縣。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南區糧食管理處為嘉義市、嘉義縣、台南市、台南
    縣、高雄市、高雄縣、澎湖縣、屏東縣。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東區糧食管理處為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

第 3 條

各管理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稻米供需、雜糧 (玉米、高粱) 產銷計畫、稻田利用調整計畫、航空
    照片判釋及稻米生產估測、調查、糧政資訊、農戶耕地及耕作資料與
    稻穀、雜糧收購及檢收代運等事項。
二、公糧倉儲管理、倉庫整建與設備改善、公糧稻米加工調撥運輸及銷售
    等事項。
三、糧食調節與售購管理、糧商設立許可登記發照管理、糧價調查、米食
    推廣、輔導良質米產銷等事項。
四、公糧稻米品質檢驗、市售稻米品質抽驗及管理、公糧衛生安全品質調
    查、輔導糧商建立稻米分級檢驗制度、檢驗人員培訓等事項。
五、肥料配銷、儲運、肥料服務到家等事項。

第 4 條

各管理處設五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5 條

各管理處設秘書室,掌理有關研考、文書、事務、出納、財產管理、營繕
等事項。

第 6 條

各管理處置處長,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第 7 條

各管理處置秘書長、課長、專員、技士、課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8 條

各管理處得依業務需要,於轄區內非管理處所在地之縣 (市) 設派出單位
,合計設十三個派出單位;各派出單位置兼任主任一人,人員均由各管理
處派充之。

第 9 條

各管理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0 條

各管理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

第 11 條

各管理處置統計員,依法辦理統計事項。

第 12 條

各管理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課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13 條

各管理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管理處訂定,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備查。

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