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各地方農業試驗應用及農業推廣 ,設桃園、苗栗、台中、台南、高雄、花蓮、台東各區農業改良場,各區 農業改良場區域規定如下: 一、桃園區農業改良場為台北縣、桃園縣、新竹縣及基隆市、新竹市。 二、苗栗區農業改良場為苗栗縣。 三、台中區農業改良場為台中縣、彰化縣、南投縣及台中市。 四、台南區農業改良場為雲林縣、嘉義縣、台南縣及嘉義市、台南市。 五、高雄區農業改良場為高雄縣、屏東縣及澎湖縣。 六、花蓮區農業改良場為花蓮縣、宜蘭縣。 七、台東區農業改良場為台東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