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監督並管理動物之科學應用。 二、實驗動物保護及減量、替代與精緻化措施之研擬。 三、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之組成、任務暨管理之評估及檢討事項。 四、利用動物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減量、替代與精緻化之評估及檢討。 五、其他有關實驗動物保護及減量、替代與精緻化之諮詢事項。
第 3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遴聘之;其中至少應含 獸醫師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各一名。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