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動物保護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監督並管理動物之科學應用。
二、實驗動物保護及減量、替代與精緻化措施之研擬。
三、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之組成、任務暨管理之評估及檢討事項。
四、利用動物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減量、替代與精緻化之評估及檢討。
五、其他有關實驗動物保護及減量、替代與精緻化之諮詢事項。

第 3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遴聘之;其中至少應含
獸醫師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各一名。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第 4 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會務,由本會主任委員就委員中指定聘兼之
;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一人,就本會人員派兼之,均承召集人之命,
處理本委員會日常業務。

第 5 條

本委員會每半年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
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
前項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
人為主席。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

第 6 條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非本會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第 7 條

本委員會之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第 8 條

本委員會不對外行文。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