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山坡地之資源調查規劃;開發企劃、範圍劃定、變更調整;多目標利
    用調查規劃;山坡地農村地區綜合發展規劃、公私有土地可利用限度
    查定、土壤調查試驗改良、山坡地土地使用編定管制之配合辦理;山
    坡地重要水庫集水區保育利用調查、經濟效益分析;山坡保育利用貸
    款、開發基金保管運用及研究發展;山坡地基本資料蒐集運用、公有
    山坡地清理及宜林地放租;山坡地資訊系統之規劃管理及運作等事項
    。
二、山坡地保育利用、機械施工、自然環境保育、植生、綠化及美化等事
    項。
三、山坡地水土保持、集水區野溪整治、治山防洪、山坡地緊急防災;農
    路與產業道路等各項工程勘查、規劃、擬訂、預算編列、審核、發包
    訂約、變更設計、督導、品質管制及完工監驗等事項。
四、山坡地農牧場細部設計、規劃,興建及初期經營輔導;山坡地開挖整
    地、探礦、採取土石、興建道路、風景遊憩區與基地等非農業使用水
    土保持之審核及不當使用山坡案件查報、取締等事項。

第 3 條

本局設四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 4 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有關研考、文書、事務、出納、財產管理及其他不屬
各組、室之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 5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組長、專門委員、科長、秘書、技正、專員、管理師、
科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視察、專員、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
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11 條

本局於臺灣省各地區劃分為六個工作地區,各設工程所;其暫行組織規程
另定之。

第 12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備查。

第 13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至第九條及中華民
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四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一月十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