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加速漁業發展,培養漁業幹部船員,依據漁業法第五
十七條之規定,特設置漁業幹部船員訓練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

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左列事項:
  一  關於漁船幹部訓練事項。
  二  關於漁船船員訓練事項。
  三  關於漁業建教合作訓練事項。
  四  關於漁業幹部船員訓練方法課程及教材之研究改進事項。
  五  關於輔助漁場調查開發事項。
  六  其他有關漁業訓練事項。

第 3 條

本中心設訓練、管理二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並置祕書一人襄助主任處理業務。

第 5 條

本中心置組長、訓練師、助理訓練師、輔導員、組員、辦事員,並得酌用
雇員。

第 6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人事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業務。

第 7 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業務。

第 8 條

本中心設訓練船,其工作人員之進用及管理規定,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擬
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10 條

本中心辦事細則由中心擬訂,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之。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七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