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 (以下簡稱本場) 掌理下列事項:
一、種苗之繁殖、農場經營之管理、契約生產之督導、農業機械之保管使
    用、推廣及技術服務,病蟲害防治等事項。
二、產品之供銷、運輸、購料及市場調查報導等事項。
三、種子調製、加工、生化處理、包裝、倉貯、機械試驗研究及維護管理
    等事項。
四、種苗之改良試驗,作物之保育及採種技術之研究等事項。
五、種子(種苗)生產產品之品質管制等事項。

第 3 條

本場設四課、一室,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 4 條

本場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
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其他不屬於各課、室之事項。

第 5 條

本場置場長一人,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場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人員及機關;副場長一人,襄理場務。

第 6 條

本場置秘書、課長、研究員、主任、副研究員、室主任、專員、助理研究
員、課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 7 條

本場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場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場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10 條

本場視業務需要,得設農場及屏東種苗研究中心,各置主任一人,由研究
員或副研究員兼任,綜理農場及中心業務;其餘所需人員,均由本場現有
人員調用。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第 12 條

本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場訂定,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備查。

第 13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
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