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技術服務費用項目如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委託辦
理試驗、研究、檢測、鑑定及藥毒物分析用標準品供應之費用。
二、本所試驗、研究、檢測、鑑定報告書發給之工本費及翻譯費。
三、本所辦理教育訓練及測驗之費用。第 3 條
本所接受委託辦理試驗、研究、檢測、鑑定等技術服務費用,依下列規定
計收:
一、費用額度應依試驗、研究、檢測、鑑定項目及其費額表(如附表一)
費額計收。
二、需使用特殊藥品、設備或大量物料,或增加工時、租用農地、補償地
上物者,核實加收費用。
三、增加標準程序外之試驗、研究與檢測,得依增加之規劃、設計與執行
之工時、耗材及物料,核實加收費用。
四、定有時程之服務項目,因可歸責於委託單位之事由,致延長時間或有
占用農場、實驗室設備之情形,得依實際狀況加收費用。